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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虚假陈述赔偿中审计人责任构成要件与责任

作为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信息输出的不独立性、信用输出的独立性和责任承担的不独立性。我国《证券法》对审计人设定了基于积极防范义务的过错推定责任,这种责任模式重于以美国为代表的中介机构仅在知情、实质性地参与虚假陈述时承担责任的模式。当发行人和审计人存在实施虚假陈述的共同故意,或一为故意一为重大过失时,应视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。若审计人只存在轻微的过失,可以仅就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。审计人过错的认定应与勤勉尽责认定的层次性逻辑具有一致性。《审计赔偿规定》将"应当知道"违法而未指明的行为视为"明知",是在程序而非实体意义上的审计人主观状态推定。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是对过失性的审计程序不当行为的轻重缺乏衡量。审计人过错应当避免从虚假陈述的结果简单倒推。多种原因可能导致勤勉尽责的审计人未能在事前发现不实会计信息。应当坚持基于过错轻重区分的责任模式,审计人责任仍需坚持前置程序,并在过失时合理限缩为部分补充责任。